大队书记担任合作社法人好吗
大队书记担任合作社法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,需提前防范。
1. 资格不符导致合作社运营受限风险:例如,大队书记曾因贪污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,却隐瞒该情况担任合作社法人,登记机关后续核查发现后,可能撤销合作社的法人登记,导致合作社无法正常开展业务,甚至面临行政处罚;
2. 角色冲突引发的民事赔偿风险:例如,大队书记在合作社采购物资时,优先选择与村集体有利益关联的供应商,未通过合作社正常采购程序,导致合作社采购成本增加、利益受损,合作社成员可能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大队书记担任合作社法人时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
1. 若大队书记有特殊贡献或背景,可能获得特别审批:例如,大队书记在当地农业产业发展中具有突出贡献,且合作社业务与村集体产业帮扶紧密相关,经当地农业部门推荐或合作社成员一致同意,即使其存在轻微的非禁止性的资格瑕疵(如对合作社业务不熟悉但愿意学习),可能会被允许担任法人,但需额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监管;
2. 若大队书记因村集体工作需要无法履行合作社法人职责,需及时更换:例如,大队书记被临时抽调参与乡村振兴重点项目,长期无法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,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,需召开成员大会重新选举法人,否则可能因法人履职不到位导致合作社决策滞后,影响业务发展;
3. 若合作社为特殊行业类型(如涉及金融互助业务),对法人资格有更严格要求:例如,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,监管部门要求法人需具备金融相关知识或从业经验,大队书记若不满足该特殊要求,即使符合一般法人条件,也无法担任该类型合作社的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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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第十二条,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,可以设理事会。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。同时,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》第四条明确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: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(四)因犯有贪污贿赂罪、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;因犯有其他罪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;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等。若大队书记不存在上述禁止情形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则符合担任合作社法人的法定条件;反之,则不符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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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队书记担任合作社法人需先满足法定资格条件,再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合适。
1. 若大队书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且无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(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、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一定期限等),则从资格层面是可行的;
2. 若大队书记存在法律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(如因贪污、贿赂等犯罪被判刑且未过禁任期),则绝对不能担任;
3. 若大队书记虽资格合规,但精力有限或存在角色冲突(如同时负责村集体事务与合作社经营,可能影响公平性),则需谨慎考量实际履职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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