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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诋毁,传播图片?

发布时间:2025-12-0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网络上公开您的照片、造谣或诽谤,其违法性可依据《民法典》明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您的照片被公开属于“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”,若未经您同意,即违反该条款,构成肖像权侵权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,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网络上的造谣、诽谤内容属于“诽谤方式”,若虚构事实导致您社会评价降低,即侵犯名誉权。综上,对方行为同时违反肖像权和名誉权相关规定,您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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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上公开照片、造谣或诽谤,已构成对您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,您有权依法维权。
若对方未经您同意公开照片(内容含可识别信息),无论是否营利,均可能违反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,构成肖像权侵权。

若存在造谣、诽谤(虚构事实,如捏造品行或犯罪经历,并通过网络传播导致您社会评价降低),则构成名誉权侵权,需满足“捏造事实”“公然传播”“造成损害”三要件。

若同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,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诽谤罪,承担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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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网络上公开照片、造谣、诽谤问题时,以下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处理结果:
1、侵权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新闻报道:若对方公开照片、发表言论是为新闻报道且与公共利益相关(如揭露违法行为、公众人物公开活动等),可能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“合理使用肖像权”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“新闻报道免责”的例外情形。此时需举证证明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存在捏造、歪曲,否则可能不构成侵权。

2、侵权人为匿名或境外主体:若发布者使用匿名账号且平台无法提供真实身份信息,您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取数据;若仍无法查明,可能面临“被告不明确”导致诉讼无法受理的风险。若侵权主体位于境外,还需涉及涉外诉讼程序,增加送达、执行难度和维权成本。

3、照片为您已公开的肖像:若被公开照片是您此前在社交媒体主动发布的内容,对方仅合理转发或引用,可能不构成肖像权侵权,但造谣、诽谤部分仍需承担责任。若对方对公开照片进行丑化、污损(如P图恶搞),即使原已公开,仍可能侵犯肖像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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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上公开照片、造谣、诽谤的行为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,需引起重视:
1、诉讼时效风险:肖像权、名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,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。例如,您2023年1月发现问题,至2026年2月才起诉,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,法院可能因超过时效驳回请求,导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责。

2、精神损害赔偿举证不足风险: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您严重精神损害(如失眠、抑郁、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等)。若仅口头陈述“心情不好”,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、证人证言、工作生活受影响的客观证据,法院可能不支持或仅支持较低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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