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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假工资由谁支付

发布时间:2025-11-2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产假工资由谁支付,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已明确规定,这是确定支付主体和标准的核心法律依据。具体适用如下: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: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”
- 若女职工已参保,产假工资(生育津贴)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;
- 若未参保,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,保障您的收入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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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产假工资支付问题时,需注意避免以下错误操作,以免影响权益:
1. **忽视参保状态**:未核实是否参保,误以为工资全由单位支付。若已参保却未申领津贴,可能延误或错过领取。
2. **接受低标准工资**:协商时同意单位按低于产假前工资或最低工资支付,直接损害权益(法律明确未参保时单位需按产假前工资支付)。
3. **未固定证据**:发现单位未依规支付时,未留存劳动合同、工资记录等证据,后续维权可能因证据不足受阻。
若已出现上述问题或面临纠纷,可随时联系我,我会为您提供解答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,最大程度减少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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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假工资支付主体需根据是否参保生育保险确定:
- **已参保**: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;
- **未参保**: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。
简言之,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(已参保)或用人单位(未参保)支付,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前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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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定产假工资支付时,以下特殊情形需注意其对支付的影响:
1. **协商发放方式**:单位与女职工可协商分期、产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,但**不得低于法定标准**(未参保按产假前工资,参保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),否则协商无效。
2. **协商延期支付**:单位因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的,必须与女职工达成书面协议(明确期限和安排);若擅自延期,仍需承担法律责任,您有权要求支付并主张赔偿。
3. **自愿放弃工资**:即使女职工书面自愿放弃,若协议存在欺诈、胁迫或显失公平,您仍可主张无效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,不能完全免除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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