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权转让收入计算问题怎么算
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时,需注意潜在法律风险。以下为具体风险点及示例:
1、定价不合理致损:例如,转让方因不了解公司实际价值,低价转让股权(远低于净资产),或受让方高价接手(远高于市场合理价)后公司盈利不佳,均可能遭受经济损失。
2、证据链不足致价调整:如双方协议定价但未明确依据,且无财务报表、评估报告等证据支持。若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出异议,法院/仲裁机构可能因证据不足撤销或调整价格。
补充示例:
1、定价不合理致损:某公司股东仅以注册资本定价,未考虑房产、专利等资产,低价转让股权。后公司资产增值,转让方因此损失巨大。
2、证据链不足致价调整:甲乙双方口头约定100万元转让价,无书面协议及定价依据,也未保留财务数据或市场参考资料。其他股东诉至法院,因无法举证价格合理性,法院最终调整价格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时,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处理方式:
1、双方有特殊定价约定:若协议约定特殊定价方式(如以未来净利润为基础),该约定优先于常规定价方式。需按约定计算价格,可能涉及业绩预测,增加定价复杂性与不确定性。
2、股权涉及国有资产:根据规定,需委托资质评估机构评估,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/核准,不得仅协议定价。价格确定受严格监管审批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3、公司处于特殊时期(如重组、破产):股权价值受重大影响,需考虑重组后资产状况、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等因素,定价方式和结果与正常经营期明显不同。
补充说明:
1、特殊定价约定:如约定以公司未来三年平均净利润的一定倍数为价格,该约定优先于常规定价方式。需按约定执行,可能因业绩不确定延长交易周期并增加风险。
2、国有资产股权:根据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必须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,以备案/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,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%,交易流程复杂。
3、特殊时期公司:重组阶段需考虑股权结构、资产整合及对赌因素;破产程序中股权大幅贬值,价格以股东可分配剩余财产为基础,远低于正常时期价值,受破产管理人监管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提供了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价格计算方式,但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原则和程序:若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,股东可通过协议自主协商定价,为协议定价提供法律框架。在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,“同等条件”的判断涉及价格因素,间接要求价格合理明确,与评估定价、市场定价目标一致。因此,协议定价、评估定价、市场定价等方式均符合《公司法》尊重意思自治及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解决股权转让价格计算问题时,需避免常见错误操作:
1、忽视公司章程规定:未查看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价格的特殊条款,直接自行协商定价,可能导致定价违反章程,使股权转让行为无效。
2、评估机构选择不规范:委托无资质或专业性不足的机构评估,导致报告不被认可或价格不合理,引发争议,影响交易进程。
3、缺乏书面定价依据:仅口头约定价格,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方式和依据,纠纷时难以举证,增加维权难度和成本。
这些错误操作会影响价格确定及交易顺利进行。建议您在处理相关事宜时,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,我很乐意为您提供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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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定价不合理致损:例如,转让方因不了解公司实际价值,低价转让股权(远低于净资产),或受让方高价接手(远高于市场合理价)后公司盈利不佳,均可能遭受经济损失。
2、证据链不足致价调整:如双方协议定价但未明确依据,且无财务报表、评估报告等证据支持。若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出异议,法院/仲裁机构可能因证据不足撤销或调整价格。
补充示例:
1、定价不合理致损:某公司股东仅以注册资本定价,未考虑房产、专利等资产,低价转让股权。后公司资产增值,转让方因此损失巨大。
2、证据链不足致价调整:甲乙双方口头约定100万元转让价,无书面协议及定价依据,也未保留财务数据或市场参考资料。其他股东诉至法院,因无法举证价格合理性,法院最终调整价格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时,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影响处理方式:
1、双方有特殊定价约定:若协议约定特殊定价方式(如以未来净利润为基础),该约定优先于常规定价方式。需按约定计算价格,可能涉及业绩预测,增加定价复杂性与不确定性。
2、股权涉及国有资产:根据规定,需委托资质评估机构评估,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/核准,不得仅协议定价。价格确定受严格监管审批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
3、公司处于特殊时期(如重组、破产):股权价值受重大影响,需考虑重组后资产状况、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等因素,定价方式和结果与正常经营期明显不同。
补充说明:
1、特殊定价约定:如约定以公司未来三年平均净利润的一定倍数为价格,该约定优先于常规定价方式。需按约定执行,可能因业绩不确定延长交易周期并增加风险。
2、国有资产股权:根据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必须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,以备案/核准的评估结果为依据,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%,交易流程复杂。
3、特殊时期公司:重组阶段需考虑股权结构、资产整合及对赌因素;破产程序中股权大幅贬值,价格以股东可分配剩余财产为基础,远低于正常时期价值,受破产管理人监管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提供了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价格计算方式,但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原则和程序:若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,股东可通过协议自主协商定价,为协议定价提供法律框架。在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,“同等条件”的判断涉及价格因素,间接要求价格合理明确,与评估定价、市场定价目标一致。因此,协议定价、评估定价、市场定价等方式均符合《公司法》尊重意思自治及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解决股权转让价格计算问题时,需避免常见错误操作:
1、忽视公司章程规定:未查看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价格的特殊条款,直接自行协商定价,可能导致定价违反章程,使股权转让行为无效。
2、评估机构选择不规范:委托无资质或专业性不足的机构评估,导致报告不被认可或价格不合理,引发争议,影响交易进程。
3、缺乏书面定价依据:仅口头约定价格,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方式和依据,纠纷时难以举证,增加维权难度和成本。
这些错误操作会影响价格确定及交易顺利进行。建议您在处理相关事宜时,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,我很乐意为您提供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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