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民合同制工人在87年至2012年离职后,他们的档案还存在吗?
农民合同制工人在87年至2012年离职后档案是否存在的问题,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。根据《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》(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),国营企业对合同制工人的档案管理有明确要求,需建立职工档案并在离职时办理转移手续。同时,《劳动合同法》(2012年修订)第五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,并十五日内办理档案转移。87年至2012年期间,若原用人单位为国企,应按上述规定管理档案,离职后档案应转移至接收机构,存在的概率较高;若为非国企,若未按规定执行,档案可能丢失。综上,档案是否存在取决于原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档案管理及转移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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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农民合同制工人在87年至2012年离职后,档案是否存在可能受以下特殊情况影响:1.原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:若原单位在工人离职后破产、注销且未妥善转移档案,档案可能被移交至当地档案馆或因管理不善丢失,导致无法查找。2.档案管理政策调整:87年至2012年期间,部分地区对合同制工人档案管理政策有调整,若原单位未及时跟进政策变化,可能导致档案未按规定转移或保管,影响档案的存在性。3.跨地区就业的档案转移问题:若工人离职后到异地就业,原单位未按规定将档案转移至异地档案机构,可能导致档案滞留在原单位或丢失,增加查找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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